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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疫情蔓延对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产生的新影响 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席卷而来,正当我国疫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各类经济活动有序有力恢复之际,疫情在海外迅速蔓延,增添了我国对外贸易形势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我国作为纺织服装行业进出口贸易大国,以跨境交易为主的国内相关企业或将遭受二次冲击。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20年3月22日发布的疫情报告显示,中国以外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超过21万,全球至少已有48个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由于此次疫情影响,全球纺织服装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明显下降,世界各地的服装纺织业正面临着从采购到零售的诸多挑战。包括Chanel、Hermes、Gucci等在内的品牌已纷纷宣布批量关闭门店,同时暂停疫情重点地区工厂的正常运作。 伴随着海外疫情及防疫措施的升级,疫情发生国的客户援引不可抗力的合同条款或相关法律规定,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甚至取消订单的风险正在不断加剧。对此,本文拟以境外新冠疫情爆发对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新变化及应对策略为中心,探讨不可抗力在不同法域下的适用规则,为我国相关企业及时有效作出合法应对提供法律实务参考,力求最大程度避免或减轻损失。 二、境外客户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责辨析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后被《德国民法典》引入同时又创设了债务履行不能制度。我国在民事立法中也确立了不可抗力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然而,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法律项下规定不尽相同,境外此次疫情及相应的管控措施能否触发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相关条款,须结合合同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约定及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进行判断。 1.合同约定 若境外客户主张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首先应审查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条款。若合同对不可抗力加以约定,再行确定该条款是否将重大疫情或政府相关管控行为列为不可抗力情形,同时须明确辨析此次疫情所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相关成就条件。 2.各国法律规定 若合同约定了所适用的准据法,还可依据相应的准据法对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实进行认定。如合同约定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新冠疫情原则上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构成要件,境外客户因此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援引不可抗力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也将不可抗力普遍认定为合同当事人得以免除其不履行责任的抗辩事由。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如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得债务人对给予债务、作为债务或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受到阻碍,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的债务人应对相应损失承担责任,除非可以证明其无法履行不应归因于其。因此,只要合同约定适用我国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则受疫情影响的境外客户均可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而与大陆法系注重过错原则不同,英美法系则奉行合同义务绝对原则,因此没有直接援引不可抗力事由免责的相关规定,而是将其落入了相近似的合同落空(FrustrationofContract)原则中,即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客观情形,使合同的履行已经变得根本不可能,或者令合同主体受原协议约束将属不当,则该合同可以合同落空为由得以解除,并将免除相应主体将来的所有责任。但在合同需要严格被履行的普通法契约精神之下,合同落空的主张往往很难认定成立。 3.国际公约 若合同中既无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也未约定所适用的准据法,负责争议解决的机构一般会根据冲突规范对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加以确定,并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准据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境外客户能否以此次疫情为由免责。实践中,若合同双方都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则可适用CISG解决争议。依据CISG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因此,若适用CISG的规定,同样存在境外客户以此次疫情作为免责事由,而要求延迟履约,甚至解除合同的风险。 三、关于我国企业采取合法有效应对措施的建议 一是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如果发生境外客户以此次疫情为由,拒绝收货付款,甚至取消订单,建议我国企业及时理清双方签订的合同,重点审查不可抗力及法律适用条款,结合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同时,需对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进行认真评估,对合同属于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还是延迟履行的条件进行辨析。 二是要求境外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经审查,认为此次疫情可能触发不可抗力规定,则我国企业应要求境外客户进一步提供其所在国政府就此次疫情实际出台的相关强制规定,或此次疫情导致出现其它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对方无权以此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三是友好协商及时减损。我国纺织及服装外贸根基已深,在全球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多年来我国企业与境外客户之间也普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针对境外客户提出的延迟履约甚至解除合同,我国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达成新的合同方案,同时积极寻求双方未来其他合作的可能性。 四是收集固定证据及时索赔。若经研判,我国企业拒绝接受境外客户启动不可抗力免责主张,建议可由律师发送律师函协助交涉,敦促对方收货付款。同时,若我国企业决定对该批货物适时寻求其他新买家之前,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注意对境外客户相关违约行为及由此造成我国企业相应损失方面的证据进行收集留存,并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作者:赵洁琼,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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